俗话说:“人心不足蛇吞象”,自从过年以来,全国各地基本上出现了未成年瞒着家长,用家长手机进行游戏充值,家长维权的新闻。但是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未成年人游戏陪练请求退还游戏充值的案件。大致是16岁少年索要20万网游充值被法院驳回。
网友看到这标题估计很疑惑,16岁也算未成年,为什么到这就不能退款了呢?原来,小Z(化名)出生于2004年5月4日。2020年3月5日,小Z在某公司运营的某APP上注册账号,并创建了“主角色”和“猎人”角色。“主角色”是用户的默认身份,“猎人”角色是“主角色”上新增的服务者身份,可以为其他用户提供陪练服务。2020年11月18日,小Z创建公会“小Z之家”(化名),担任公会会长。
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小Z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某公司支付多笔款项,每笔金额在10元-5000元不等。2022年8月,小Z以其系未成年人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返还小Z于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充值到某平台的206401元及相应利息。
但是,经审理查明,小Z在某APP内有两类收入。第一是作为“猎人”,在平台上为其他玩家提供游戏约玩、组队开黑、语音连麦等服务获取收益。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小Z作为“猎人”角色提供游戏约玩等服务获取收益260509.25元,某公司几乎每个月都向小Z发放数千元至上万元不等,小Z的提现记录与小Z支付宝账户“阿Z”(化名)的收入记录基本相符。
第二是小Z在某APP内作为公会会长从公会的收入中获取收益,包括公会成员的订单、礼物提成。2020年11月18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小Z之家”公会的总收入为1535683.04元。法院认为,即从2020年5月5日开始已经年满十六周岁,而小Z从2020年6月开始在某APP充值消费,即充值消费时小A已年满十六周岁。”
小Z通过某APP充值消费的同时,亦通过在该APP中成为“猎人”角色为其他用户提供陪练服务、交易游戏技能获得收益,在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某公司几乎每个月均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小Z发放数千元至上万元不等的收益,共计260509.25元,该收益明显大于支出,且收益金额较大,其月平均收入已数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认定小Z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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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小Z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某公司支付多笔款项,每笔金额在10元-5000元不等。2022年8月,小Z以其系未成年人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公司返还小Z于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期间充值到某平台的206401元及相应利息。
但是,经审理查明,小Z在某APP内有两类收入。第一是作为“猎人”,在平台上为其他玩家提供游戏约玩、组队开黑、语音连麦等服务获取收益。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小Z作为“猎人”角色提供游戏约玩等服务获取收益260509.25元,某公司几乎每个月都向小Z发放数千元至上万元不等,小Z的提现记录与小Z支付宝账户“阿Z”(化名)的收入记录基本相符。
第二是小Z在某APP内作为公会会长从公会的收入中获取收益,包括公会成员的订单、礼物提成。2020年11月18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小Z之家”公会的总收入为1535683.04元。法院认为,即从2020年5月5日开始已经年满十六周岁,而小Z从2020年6月开始在某APP充值消费,即充值消费时小A已年满十六周岁。”
小Z通过某APP充值消费的同时,亦通过在该APP中成为“猎人”角色为其他用户提供陪练服务、交易游戏技能获得收益,在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某公司几乎每个月均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小Z发放数千元至上万元不等的收益,共计260509.25元,该收益明显大于支出,且收益金额较大,其月平均收入已数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以认定小Z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小Z充值、消费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有效,对于其要求某公司退还充值款、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广州互联网法院工作人员曹钰表示:小z通过劳动获取上述收入的过程体现了小Z较高的认知能力、智力和沟通能力,实际上已经不逊于成年人。
如果一方面允许小Z在平台提供服务获得高额收入,一方面又以小Z系未成年人为由要求平台退还小Z在该平台的消费款项,则显然是不对等、不公平的。本案判决体现了权利与义务、能力与责任的统一,回应了数字经济新业态下“劳动收入”多元化需求,平衡了数字经济新业态中相关主体的利益,促使相关从业人员更加审慎地对待自身的权利义务,助力相关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